章程

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政大經營管理協會(英文名稱為NCCU EMBA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並以整合學術與社會資源,發展經營管理知識及促進產官學合作,關懷人文及環境,聯絡會員感情,交換工作經驗等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會務範圍:
一、推動產官學經營管理之交流與合作。
二、舉辦經營管理專題或領域之會議、講座、研究、課程、討論、參訪及觀摩等活動。
三、發行有關經營管理之雜誌、刊物、論文集、新聞簡訊與書籍。
四、舉辦經營管理領域之交流考察活動、聯誼活動、展覽活動。
五、舉辦兩岸或國際間經貿、經營管理與知識學習之交流互動、聯誼活動。
六、建構經營管理專題或領域資料庫及資訊交流之網路平台。
七、提供經營管理及產業發展的顧問諮詢與專案研究。
八、承辦政府或企業委辦之經營管理研究計畫、研討會或專案推廣。
九、收集並推廣國內外有關經營管理知識及最新發展資料。
十、促進會員內部委員會組織之健全與發展事項。
十一、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
十二、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或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資格(身份定義) 

一、基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經營管理碩士學程經錄取入學、畢業或在校之學長姐,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即為本會會員。
二、終身會員:凡基本會員一次繳足十年常年會費後,即成為本會終身會員,終身不必再繳交常年會費。
三、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共同推行經營管理理念,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申請入會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得以捐款方式,為本會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凡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經營管理碩士學程歷屆師長或於本會宗旨有顯著成就特殊貢獻者,經表明入會之意願,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然喪失其資格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且執行中者。
二、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應享受之權利如下:
一、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與榮譽會員無此項權利。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三、接受本會提供之各項資訊。
四、請求本會協助服務事項。

第十條 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指派之職務。
三、應依章程規定繳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第十一條 入會基準日
一、基本會員、終身會員及贊助會員:繳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日起算十五天前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之基本會員、終身會員及贊助會員,始可行使本章程所訂會員權利。
二、榮譽會員: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日起算十五天前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之榮譽會員,始可行使本章程所訂會員權利。 累積未繳交會費達理事會所訂金額之會員,於其未繳足全部積欠會費前暫不得行使其會員權利。經理事會通知催繳仍未繳足會費之會員,得經理事會決議後,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予以除名處分。
一、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者。
二、言行有妨害或破壞本會名譽信用者。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級別或區域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其他本章程未規定而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23人,監事5人,由商學院院長指派2人、班聯會指派1人,均為當然理事候選人,其餘之理事及監事候選人由其他會員中提名之,理事及監事均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理事當選人中應包括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經營管理碩士學程歷屆師長2人;全體理事及監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7人,候補監事1人,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止;惟,由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經營管理碩士學程歷屆師長所擔任之理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中具備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經營管理碩士學程歷屆師長資歷者優先繼任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的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會員若獲得其他會員不重複連署達30名者,亦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理事、監事選舉得採用通訊方式辦理之,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7人,由全體理事互選之,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提名2人經理事會同意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召開理事會補選之。 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院長、副院長、經營管理學程執行長及如未任本章程第十七條第一項之理事者,得由理事長聘請為本會顧問並得出席理事會。經營管理學程在學當屆班聯會長如未任本章程第十七條第一項之理事者,得列席理事會。前任理事長為本會之當然顧問,得出席理事會。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全體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召開監事會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理事或監事當選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總席次之三分之二,超過者由得票數較高者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解除其職務者。
四、被罷免或撤免者。
五、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得設置副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工作組,各委員會得設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各組得設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若干人,均由會員擔任,並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同意聘任之;組織簡則由各委員會、工作組擬訂,並報經理事會同意後行之,變更時亦同。前項委員會、工作組均視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另立經費預算或以本會名義自行募款。 

第 四 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臨時會議應盡速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外,定期會議應於召開日起算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定期會議至少六個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當選得票數多寡依序遞補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監事會議超過兩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基本會員新台幣伍仟元(不收取第一年常年會費)。
二、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伍佰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助。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委託收益。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員出會或退會時,所繳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作業或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六日經內政部准予備查。